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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仑城区义务段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8-30 | |||||
| 关于北仑城区义务段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仑教〔2008〕91号 各初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教人〔2008〕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而促进义务段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县域内部而言,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段教育师资配置的均衡是整个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关键环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教师的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我区在促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上,一方面严格控制了新招聘教师和外地调入教师的分配,原则上先满足农村学校需要;另一方面加强了城区义务段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力度,制订了城区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实施了骨干教师“区管校用”体制。这些举措有效地提升了农村学校办学质量,促进了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城区义务段教师到农村支教,可以促进义务教育段教师流动,加强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通过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来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科品牌打造和教科研文化建设,使农村学生也与城区学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教师支教对提升整个区域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支教学校与受支教学校 有支教任务的学校是指新碶城区的公办义务段学校(暂不包括高塘小学);接受支教的学校包括北仑区非新碶城区义务段学校及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支教学校与受支教学校教师采用顶编交流、互相交换的方式。 (二)有支教任务的教师 1.现在在有支教任务的学校工作, 2.区教育局实施骨干教师“区管校用”管理体制,现在在有支教任务的学校工作,获得区学科骨干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无论年龄大小,无论有无农村学校工作经历,都由教育局统一安排支教。 3.现在在有支教任务的学校担任校长、副校长职务的教师,暂不安排支教,但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交流。 (三)支教时间及相关待遇 实行城区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支教教师到农村学校(不包括偏远学校)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到偏远农村学校,即梅山小学、梅山中学、白峰小学、白峰中学、郭巨小学、郭巨中学、三山学校、小港三小连续工作2年以上。支教教师任教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为完成支教任务。 支教教师,在农村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它福利由受支教学校发放,并按受支教学校教师同等待遇享受相应的农村生活费补贴;支教教师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支教,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酬情给予支教教师补贴。 (四)未完成支教任务的处置 1.有支教任务的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按仑教〔2008〕58号文件《关于做好北仑区中小学教师支教与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有关新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起, 2.教师参评宁波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对支教要求,按照甬教人〔2008〕65号文件规定“被推荐者( 3.有支教任务的教师,未能按期( (五)其它 1.虽有支教任务,但因患特殊病种等原因确实不宜支教的教师,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核确定,可免予支教。 2.有支教任务,自身也有支教意愿,但因到达限定年龄的支教人员过于集中于一所学校,教育局可视具体情况在两年内给予安排。 3.全区统一使用《浙江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参加支教的教师应按要求填写《登记卡》,并经派出单位和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作为教师支教的凭证。 三、确保支教工作顺利进行 城区各义务段学校,要能够树立大局观念,克服本位思想,服从教育局的统筹规划,自觉宣传教师支教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制订教师支教计划,做好支教教师的思想动员工作,努力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有支教任务的教师,要识大体、讲原则、讲奉献,按照教育局及学校要求,克服畏难情绪,自觉履行支教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支教任务,共同为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贡献力量。 本《实施意见》自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 支教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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