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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仑区外来工子女学校发展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1 | |||||
| 关于印发《北仑区外来工子女学校发展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仑教〔2008〕110号 各中小学、外来工子女学校: 为加快我区外来工子女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现将《北仑区外来工子女学校发展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校发展标准 管理办法 通知
北仑区外来工子女学校发展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外来工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有效管理,尽快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北仑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发展标准 按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III类)以上学校设置。 1.学校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举办者可以租赁按要求符合办学条件的场地办学,但租期不得少于5年。学校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4班1200人,每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2.校址环境安静、适宜,无污染源,无噪声源,并符合房屋安全、消防要求;学校有围墙、校牌、旗杆、宣传窗(黑板报)、广播、室外照明、运动场地(包括蓝、排球场);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指标按省III类标准化学校设置;学校应设有传达室,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3.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1平方米,有标准的黑板、讲台、课桌椅。每间教室应有二道门,配有40W以上日光灯6盏、电扇4只,室内采光和通风良好。 4.学校应设行政和教师办公室,并配置相应电脑(一台/每2人),且能上网。 5.学校应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多媒体教室、心理咨询室等辅助教学用房。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学仪器设备,应配备教学电脑52台以上,图书达到生均10册以上。开设初中的学校,必须拥有能进行演示实验的教学设备,开通校园网。 6.学校建有学生食堂的,应当符合卫生监督部门要求,且卫生等级达到C级以上。厕所应男女分设,水冲式,便槽贴磁砖 二、学校管理办法 1.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跨区域招生。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突破核定的规模和班额。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须在发布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招生对象为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依法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父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提供单位就业证明;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子女。 学校在招收插班生时,应具有该生流出地学校的转学证明。 2.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持有校长上岗资格证书。校长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校长原则上由公办学校委派) 3.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对口的教师队伍,小学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初中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职教师配备标准:小学每班不少于2人;初中每班不少于2.5人。学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应达到96%以上,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4.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属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除捐赠者明确用途外,所捐赠的财物属学校法人财产,举办者或学校教职工不得侵占或私分。 5.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把学校的学籍管理、教学教研、教师管理、督导评估、财务管理、安全工作等统一纳入区域义务教育管理体系。 公办学校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加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6.学校应接受公办结对学校在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师资配备、教师待遇、设施设备、财务收支、招生工作、安全保卫、考核评估、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7.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校长、教师岗位职责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制度;建立和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设立学籍卡、健康卡、义务教育卡和学生名册;要建立各种教育教学档案。 学校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教师和学生人数、名单报区教育局备案。 8.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教材选用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 不得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也不得有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或行为。 9.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应纳入区教育局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10.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学校应将开办资金的20%、每学期学费收入的10%,作为办学风险保证金交审批机关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存储。当风险保证金数额达到学校一学期学杂费收入时,不再提取。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 11.学校应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报当地教育、物价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或不开票据。 12.学生因故发生退学退费的,在开学前提出的,全额退还学杂费;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的,退还学杂费的一半;开学一个月后提出的,学杂费不予退还。学杂费和书籍簿本费合在一起缴纳的,书籍簿本费不退,但书籍簿本应交给学生本人。 13.教师起档工资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校应当按规定确定校长、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学校必须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14.学校应依法每年提留办学结余的3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应在学校章程中载明,具体办法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15.校长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举办者不得干预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16.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还应当建立党、团、少先队等组织。 17.学校应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建设平安校园。 18.有学生接送车辆的学校,应将车辆、驾驶员、运行路线、接送学生人数报交警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接送车辆应定期接受交警部门检查,运载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人数。 19.学校应当保持良好的食堂卫生条件,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并按有关规程操作。食品采购要索证登记,每天饭菜48小时足量留样备查。 20.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取得回报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由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办学,直至关闭。 对责令停止办学的学校,其财产处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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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Ying 责任编辑:Y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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