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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17 | |||||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完善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及使用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意见》(浙教基〔2002〕156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是指我省中小学用于地方课程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地方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三条 地方教材的立项、编写、审定和使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教材的规划设计与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方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地方教材须事先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编写地方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2.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3.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六条 地方教材的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2.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3.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5.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工作。国家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八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地方教材应符合《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与已核准立项的地方教材相比具有明显特色。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编写教材的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对国内外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3.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任职情况;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教材的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第九条 地方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申请受理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地方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地方教材初审和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的地方教材,完成编写后应及时向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申请初审。教材送审时应交付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教材经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试验期原则上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试验范围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地方教材的试验应征得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四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的地方教材,通过初审并完成试验后应及时送交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地方教材编写者须交付定型成品教材、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等;试验报告应包括教材的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十五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按以下审定原则对地方教材进行审定: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2.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和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的要求。 3.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4.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地方教材审定后,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1.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2.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3.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第十七条 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及时送出版社正式出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布通过审定的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建立地方教材更新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地方教材进行评估,促进地方教材及时反映当地社会、经济的新发展。 第十九条 幼儿园地方教材和超出使用范围的基础教育学校课程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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