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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 (通用内容)标准(1一9年级·试行稿)》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日)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17 | |||||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及管理,根据《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浙教基(2003)69号),我厅研制了《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通用内容)标准(1一9年级·试行稿)》(以下简称《通用地方课程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课程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课程的必要补充,同时对学校课程的设置具有指导意义。根据 《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我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设置“通用课程”和“专题课程”两类,“通用课程”是指在省内中小学教学中普遍适用的地方课程。《通用地方课程标准》是我省基础教育通用地方课程教育目标的基木要求,是教材编写、教学与评价的主要依据,是规范我省地方课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文件。 2003年秋季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开始实施《通用地方课程标准》,其它地区可视实际情况提前实施。实施《通用地方课程标准》的地区要重视学校开设通用地方课程工作,学校和教研室要指定专人负责通用地方课程的教学和业务指导。通用地方课程的教学原则上每周一课时,可在“地方与学校课程”教学时间安排,也可与“综合实践活动”结合进行。 各地要重视通用地方课程的教学评价,评价坚持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学习结果,更要关注学习过程的变化和发展;既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水平,更要关注他们的情感和态度。地方课程一般不组织书面考试。 根据《通用地方课程标准》,经我厅核准立项,省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开发研究中心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正联合开发我省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人·自然·社会》,各学段起始年级课本及教师用书已通过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供2003年秋季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选用,教材费在中小学代管费列支。 为确保《通用地方课程标准》在我省中小学的顺利实施,今年暑假期间省教研室将组织开展《通用地方课程标准》的省级培训,教学业务的省级培训由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单位负责,各地也要组织相应的培训。 各地在实施过程申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通用地方课程标准》(10一12年级),我厅将另行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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